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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塑协塑料配线器材专委会工作条例(修改稿)
【时间: 2014-03-18 13:55:19 】     【字号:大 中 小】

本条例依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章程》和《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配线器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英文译名:Plastic Wiring Accessories Committee of China Plastics Proces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是由全国从事塑料配线器材制品等相关产品的生产、科研、加工应用及设备制造、检测及其与该行业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服务性、公益性、自律性、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企业服务,开展技术交流和协作,推进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行业和社会服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本行业的发展。为政府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四条    本专委会是由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是中国塑协的内设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专委会秘书处设在:浙江省乐清市晨曦路186号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楼207室,邮编:325600,联系电话:0577-61602695。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开展本行业塑料产品的调查、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并探讨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以及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    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市场拓展,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验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大力宣传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    积极参与本行业产品标准制定及贯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评定工作,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    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组织委托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    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协调同行价格争议、构筑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    作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九)    办好专委会刊物和专委会网站;

(十)    承担政府部门和中国塑协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专委会会员均为中国塑协会员,发展会员须经中国塑协批准。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塑料配线器材生产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及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经批准可成为本专委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代表应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当其调离所任单位或职务发生变动,不符合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单位会员代表条件时,由变更后的单位会员现职主要领导接任本专委会相应职务,该会员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本专委会并报中国塑协备案;

(二)个人会员:为中国塑料配线器材制品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执行《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章程》、《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工作条例;

(二)    从事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或个人;

(三)    无制造伪劣产品的历史和现实,诚信度较高;

(四)    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并愿意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中国塑协会员申请表》;

(二)    经本专委会按照会员条件审查并报中国塑协批准;

(三)    交纳足额会费;

(四)    由中国塑协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    享有本专委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刊物资料的权利;

(四)    会员单位相互参观学习、交流权(须由本专委会事先协调);

(五)    有权对本专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进行民主监督;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工作条例,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二)    支持本专委会的工作并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本专委会进行行业调查;

(四)    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专委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五)    积极为本专委会会刊撰稿、为网站提供行业动态信息;

(六)    以诚信为本、注重商业道德,不搞恶意拖欠或商业欺诈;

(七)    维护行业正常经济秩序,不搞不正当竞争,不制造伪劣产品;

(八)    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及时交回会员证书及铜牌;会员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又无特殊情况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被除名,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等不再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设常委会,是本专委会的决策机构,代表本专委会工作,由本专委会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常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副主任须经本专委会提出申请,报中国塑协考察批准后,按照《中国塑协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中国塑协和本专委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共同协商推荐,原则上从主任单位或副主任单位中产生;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本专委会的实际情况由中国塑协秘书处或主任单位聘用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年会(以下简称:年会)。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    选举产生常委会;

(三)    选举、增补或罢免负责人;

(四)    听取和审义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讨论并决定本专委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年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年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塑协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年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年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委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    执行年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委;

(四)    筹备召开年会;

(五)    向年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向中国塑协建议会员的吸收、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等人员的聘任;

(九)    制定本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或委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委会可与年会同时召开。

第二十条         常委单位经年会选举产生,常委单位代表由各当选常委单位法人代表或由该单位指定专人担任,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新一届常委会成员由上届常委会提出候选推荐名单,经向会员单位通讯征求意见后,报中国塑协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自愿为行业进行工作;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年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塑协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    审查年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任为兼职时,上述工作可授权或委托秘书长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专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为本专委会常设工作机构,代表本专委会进行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常委会汇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状况;

(三)    负责做好年会、常委会及其他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请常委会讨论;

(五)    受主任委托、经常委会批准行使主任有关职权;

(六)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由中国塑协实行统一管理,本专委会的各项收入均进入中国塑协账户,独立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    代表中国塑协收取的会费;

(二)    捐赠、赞助、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    杂志与网站的制作、资料、收集、翻译、印刷发行、稿酬等开支;

(二)    通讯、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

(三)    举办会议及其他活动的经费;

(四)    秘书处办公场所的房租、水电费及物业费等;

(五)    办公费及办公设备购置费;

(六)    劳动报酬、福利费;

(七)    本会需要的其它正常开支;

(八)    外事活动费。

第二十八条 经中国塑协批准,本专委会会费标准参照《中国塑协会费管理办法》制定并执行,会费标准附后。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接受中国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塑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专委《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年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工作条例》,须在年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塑协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年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专委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塑协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为本专委会常委会。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由本专委会常委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塑协审查批准后生效执行。

 

                                                      2013年9月29日

 

 

 

 

附件:会费收取细则

附件:

会费收取细则

一、收费标准:

(一)    主任单位:    5000元/年

(二)    副主任单位:  3000元/年

(三)    常委委员单位:2000元/年

(四)    会员单位:    1000元/年

(五)    个人会员:  1000元/年

二、收取原则: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委委员单位可按年度交费,也可一次性交齐整届的会费。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每年1000元,一年一次交清。

三、本会费收取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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