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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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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 2011/8/8 15:42:46 】     【字号: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塑协)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塑协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塑协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在中国塑协会员中依据子行业、产品和业务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或研究的内设机构,须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对外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研究会。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即:“中国塑协×××专业委员会”、“中国塑协×××工作委员会”、“中国塑协×××技术委员会”、“中国塑协×××委员会”和“中国塑协×××研究会”。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中国塑协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中国塑协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行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  中国塑协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中国塑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数量的骨干会员单位,对塑料行业的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1、中国塑协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会员的组成、负责人和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
  2、理事会通过后,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和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秘书处将审批手续报请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资委和国家民政部批准,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注销,经中国塑协理事(常务理事)会通过,报请中轻联、国资委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
  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从事违法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中国塑协委托任务的。
  第九条  分支机构注销前,须收回剩余资产和印章及有关文件,在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塑协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报中国塑协批准备案。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章程。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主任,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筹备会)提名并提出申请,报协会考察同意出具批复后,按照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分支机构主任每届任期四年。需要延长任期的,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塑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须由中国塑协和分支机构主任共同推荐,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中国塑协备案。分支机构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须经中国塑协批准可为兼职),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履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按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须由中国塑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并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均为中国塑协会员,其会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中国塑协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重大活动,如:会员(代表)大会、表彰、培训、展览、等,须事先报告中国塑协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凡涉外公务活动,如参展、考察、申办和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须事先报中国塑协,由协会报送中轻联国际合作部批复后方可立项;分支机构均不得擅自采用广泛散发通知、印制红头文件等方式组团出国(出境)开展外事活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出国(出境)从事公务活动的,须严格按照外事制度办理公务护照出行,禁止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活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需要向国家和省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或团体联系相关事宜,须经中国塑协同意后由协会盖章报送。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新闻报道规定,搞好内部刊物和网站建设。分支机构建立的网站,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站和域名进行备案并将其备案结果和网站基本资料报送协会备案;要在网站中注明分支机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严禁在网站主办单位、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简介中使用没有注明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分支机构名称的各种称呼;要在网站首页以图标的形式链接中国塑协网站;分支机构以网站的独立名义开展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国塑协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内部发行的会员交流资料,不得或模糊以中国塑协名义发行。邮寄资料不得使用中国塑协的联系地址。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证书》,或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2、擅自在分支机构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3、违反《中国塑协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4、不能履行分支机构职能,较长时间未开展活动的;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中国塑协监督管理的。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印章按照民政部要求由协会负责办理和刻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登记证书由中国塑协统一管理,印章可由各分支机构秘书处代管。分支机构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建立使用档案。如出现换届、人员变更等应做好交接工作,不得遗失。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代表中国塑协所收会费、捐赠、赞助、政府资助、咨询、展览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不得私立账户、开设“小金库”、私分和挪用分支机构钱物。
  第二十三条  中国塑协对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支机构经费必须使用中国塑协账户,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协会按财务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单独记账,协会将视其收入情况,根据其日常工作和活动需要按最多不超过90%拨付给分支机构作为活动经费。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财务预算使用。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所有收入不得进入中国塑协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和资产变动审批制度。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塑协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定期对各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表彰等。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会员应是中国塑协的会员,可由分支机构代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各会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塑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应积极参加中国塑协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应定时书面报中国塑协秘书处。每年中、年底按时呈报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1)定期向中国塑协提交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年度财务预算;(2)定期向中国塑协报告半年(或全年)工作总结。(3)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塑协上报活动总结。
  第二十九条  由分支机构主办的会议,会议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中国塑协(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文件包括:(1)会议通知;(2)会议文件或论文集;(4)代表名册;(5)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6)会议决议、专家建议;(7)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8)收支状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塑协理事(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中国塑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中凡与本管理条例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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