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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章程
【时间: 2011/8/8 15:40:15 】     【字号: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简称中国塑协),英文名称CHINA  PLASTICS  PROCES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PP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塑料加工工业的行业组织,由从事塑料加工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行业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并促进本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行业愿望,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协助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内外关系;
  (二)在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产业发展,维护产业安全;
  (三)进行行业调查研究,参与行业发展决策,反映行业中有关问题和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五)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七)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行业生产技术监督和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推进实施品牌战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八)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推动和培育塑料行业特色区域的建设;
  (九)参与科技成果项目评估,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产品鉴定,增强行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环保和节能工作;组织技术交流和培训,承担技术咨询;
  (十)推动行业内部环保和节能工作,并引导行业为循环经济建设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发挥作用;
  (十一)广泛组织行业内外、国内外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展览会、博览会,参加国际会议和国内外考察活动;
  (十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三)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编写教材,推荐出国进修学习,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交流;
  (十四)组织出版协会的各种刊物,提供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五)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推进企业深化改革,促进企业整合与发展;
  (十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凡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塑料加工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社会团体,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代表应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个人会员:对发展中国塑料加工工业作出重大贡献,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人士,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会员条件审批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享有优待的权利;
  (五)有获取本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刊物资料的权利;
  (六)产品符合标准的会员单位,有以本协会单位会员的名义,制作不损害协会利益的合法广告,宣传合格产品和科技成果的权利;
  (七)有向本协会提出申请技术帮助的权利;
  (八)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损害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又无特殊情况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和处理代表议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并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6日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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