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注册商标应注意的事项
《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由当时较早事项商标注册制度的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瑞士等国家发起,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缔结的,并于1892年7月15日起生效。根据协议,1891年成立了“商标国际注册联盟”(简称:马德里同盟)。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许多企业加大了“走出去”的步伐,其中,也设计到在国外注册商标的问题。本文简要地概述一下如何利用《马德里协定》在国外商标注册,以及有关注意事项:
一、对已经注册或经初审公告的商标,在适用《马德里协定》时应注意的事项。
有些企业在准备进行商标的国外注册时,它的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或者被初审公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马德里协定》或协议书到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注册自己的商标。在此情况下,建议企业在注册之前先进行商标检索。
由于国际局并不提供各国的商标检索服务,可以通过中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到各个成员国进行商标检索,以确认该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否则,一旦该商标被驳回,就会造成不必要的花费。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一种情况,很多企业往往只注册中文的商标,而到国外注册商标时,一般都要注册英文商标或者与当地语言相一致的商标,以适应其国际化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中文商标可以适用《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而英文商标属于新的商标。
二、对尚未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如果该商标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商标,应采取以下措施:
在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通过马德里体系,在议定书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当然,也可考虑逐一申请,原因在于逐一申请时如果目标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时,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有时候通过中国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时,由于受人员和其他条件所限,中国商标局并不能及时将这些申请递交到国际局,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建议对重要的议定书国家,仍然要以逐一注册的方式进行国外商标注册。
对于重要的协定国,尽量不要使用马德里体系,应当采取逐一申请的方式,分别到这些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在该公约的成员国主张优先权。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地区性的商标国际组织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如通过欧共体的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等。
对于非马德里同盟的一般国家,毫无疑问,也应该逐一注册为主。
对于非重要的协定国,也可以等待商标初审公告或注册后再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不过,在确定是否属于“非重要的协定国”时,要非常慎重,不仅要考虑目前的状况,还要考虑今后的发展,尤其是要考虑企业的整体战略,避免因小失大。
其次,如果申请商标的重要性现在还不能肯定,或者是中小型企业,不能透入过多费用,则可以适用以下策略:对于非常重要的协定国,采取逐一注册,保证申请时间的同步性。尤其是可以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对于协定书国,可以利用马德里体系。因为协定书国只需要有国内申请就可以了,它不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
对于非重要国家,可以相机行事。比如在本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注册后,再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也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三、对于已经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应注意的事项。
有的企业在准备进行商标国外注册时,其商标已经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但尚未在中国获得公告或注册。对于此种情况,如果该商标的国外注册非常重要,建议该企业采取逐一注册的方式,赶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当然,如果目标国是协定书国,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在协定书国进行国际注册。如果有些注册目标国不是很重要,而且是马德里联盟的协定国,则可以在该商标被中国商标局初审公告后,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注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该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了很长时间,该商标很快就会被商标局公告,除非是特别重要的国家,而且是为防止他人抢注或为了重要战略的实施,索性等该商标被初审公告后,再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
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费用
马德里体系注册商标所需费用包括四部分:
1、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
2、商标局费用:280人员币
3、翻译费:300人民币
4、国际局按所指定的国家收取的费用
**马德里体系总费用=
(1)基础注册费+(2)商标局费用+(3)翻译费+(4)国际局按所指定的国家收取的费用(将指定国家的单独收费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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